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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12-08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进普通话水平测试 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以及教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国家语委《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考查应试人运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规范、熟练程度的专业测评。

第三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发布测试等级标准和测试大纲,制定测试规程,实施证书管理。

第四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全国测试工作的组织 实施、质量监管和测试工作队伍建设,开展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等,对地方测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甘肃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语委”) 负责主管全省的测试工作,甘肃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语委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州)、县 (市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负责本市(州)、县(市区)、本校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第六条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是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专门机构。

第七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科学规范,安全高效;

(三)面向社会,服务群众。

第二章 测试工作管理

第八条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全省测试工 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设置测试站点;负责省级普通话水平测 试员、视导员、复审员的资格认证和管理;组织开展全省测试考 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发放并管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组织开展语言文字科学研究。

第九条市、县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测试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测试工作;负责辖区内测试员的选拔、推荐。

第十条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部门 的职责是:负责本校测试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测试工作;负责本校测试员的选拔、推荐。

第十一条视障、听障人员参加测试的,按照国家测试机构制定的专门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章 测试机构

第十二条各市(州)、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以下简称“测试站点”)。测试站点的设立要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合理布局,满足实施测试所需人员、场地及设施设备等条件。测试站点不得设立在社会培训机构、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机构和组织。

第十三条 测试站点由省语委办根据需要设立,由所在市 (州)、县(市区)语委或所在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统一 管理,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当地语委或所在学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根据实际需要,市(州)可以申请在市(州)所 属学校及所辖县(市、区)建立测试点,高等学校可以申请在距 离较远的分校区设立测试点,为当地人员就近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测试点属于市(州)或高校测试站分支机构,可 命名为“**市(州)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县(市、区)培训测 试点” “**市(州)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学校培训测试点”或“**学校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校区测试点”。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对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测试 的专业要求,经国家测试机构批准,省广播电视局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采用人工测试,由省语委办统一管理,在省广电局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下开展测试工作。

第十七条 测试站点的设立和撤销应报国家测试机构备案。测试站点设立和撤销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测试站点建设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测试机构有关要求执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测试站点须有固定地点,内设候测室、测试室。总体 要求布局合理、整洁肃静、标识清晰,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落实 安全保障措施。候测室供应试人报到、采集信息、等候测试。候 测室内需张贴或播放应试须知、测试流程等。测试室每个机位应 为封闭的独立空间,每次只允许1人应试。各区域电子监控系统、广播系统实现全覆盖,符合保密工作要求。

(二)有4名以上测试员。现场测试时,至少有1名国家级或省级测试员负责现场业务指导。

(三)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考务人员。

(四)有正常的工作经费保障,能够保证测试工作的正常运转。

(五)测试工作制度健全,并悬挂或张贴在相关测试场所醒目位置。

第十九条 测试站点应保证候测室、测试室的规范设置,指 定专人保管测试设备。测试用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不得外借,不得另做他用。

第二十条 测试采用计算机辅助测试。用于测试的计算机应安装全国统一的测试系统,并配备话筒、耳机、摄像头等必要的设备。

第二十一条测试站点的职责是:面向社会和学校组织开展 普通话培训和测试;负责测试的报名、培训、组织实施、成绩测 评、证书发放等;审核应试人的复核申请;负责测试员的聘任管理和工作考核;负责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测试站点必须严格执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核 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测试站点要为测试员、考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开展测试提 供必要的条件,合理支付其因测试工作产生的交通、食宿、劳务 等费用。相关业务经费支出项目和标准参照《甘肃省教育厅甘 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考试经费支出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教财〔2018〕54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测试站点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由政治立场 坚定、热爱语言文字工作、熟悉业务、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在 职职工担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如有变动,应做好工作交接,确保测试工作的连续性和规范性,并及时告知省语委办。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测试站点按以下工作流程组织实施测试:

(一)报名。按照测试工作计划,向社会发布测试报名公告,组织报名。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就便选择测试机构报名参加测试。报名人员通过官方平台在线报名。测试站点暂时无法提供网 上报名服务的,报名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测试站点现场报名。

(二)培训。测试站点可组织应试人进行测试前的专门培训。 培训应当遵循应试人自愿报名、自愿参加的原则,测试站点不得强制收费培训。

(三)申请。测试站点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测试管理 系统向省语委办提交测试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测试时间、地点、人数、机位数等信息。若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变更测试时间,应至少于测试前1天向省语委办提出书面申请。

(四)组织测试

1.应试人须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按时到指定考场报到。迟到30分钟以上者,原则上应取消当次测试资格。

2.测试站点应认真核对确认应试人报名信息。因应试人个人原因导致信息不一致的,取消当次测试资格。

3.应试人报到后应服从现场考务人员安排。进入测试室时, 不得携带手机等各类具有无线通讯、拍摄、录音、查询等功能的设备,不得携带任何参考资料。

4.测试过程应全程进行视频监控并录像,监控视频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采集应试人在测试开始、测试进行、测试结束等不同时段的照片或视频,并保存不少于3个月。

5.测试结束后,经考务人员确认无异常情况,应试人方可离开。

(五)成绩评定

1.测试成绩评定的基本依据是《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和《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试行办法》。

2.试卷的“读单音节字词”“读多音节词语”和“朗读短文” 测试项,由测试系统评分; “命题说话”测试项,由2名测试员独立审听评分。

3.各项得分通过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系统合成,生成应试人测试初始成绩。

4.测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1位小数。

(六)成绩认定

1.测试成绩由国家测试机构或省语委办认定发布。测试初始 成绩达到一级甲等的,由省语委办复审后提交国家语委普通话与 文字应用培训测试中心认定;测试初始成绩在一级乙等及以下的,由省语委办认定。

2.一级乙等及以下的成绩认定,原则上在当次测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级甲等的成绩认定顺延15个工作日。

3.未经认定的成绩不得对外发布。

4.应试人对测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测试成绩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其参加测试的站点提出复核申请。具体按照国家语 委普通话与文字应用培训测试中心《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申请复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测试试卷由国家测试机构统一编制和提供,各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不得擅自更改、调换试卷内容。测试试卷由测试系统随机分配,应避免短期内集中重复使用。

第二十六条测试试卷仅限测试时使用,属于工作秘密。测 试站点须按照国家有关工作秘密相关要求做好试卷保管工作,任何人不得泄露或外传。

第二十七条 测试工作应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和各项技术标 准,保证测试各个环节的高效、有序、规范运行,确保测试工作质量。

第二十八条 测试站点应根据省语委办的统一安排和本地 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下一年度测试工作计划总量和季度 测试计划。下一年度测试工作计划应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省语 委办;季度测试计划应于每季度开始前报省语委办,并在测试报名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测试站点应加强对应试人的诚信教育,严防出现替考、弄虚作假等作弊现象。

第三十条 测试站点应加强测试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应试人的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测试期间要密切关注考场监控系统,及时了解测试场地内外情况,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一条测试站点应加强测试档案管理。测试档案包括工作档案和测试数据。

(一)工作档案包括测试计划、工作总结、每批次测试的工 作安排、测试现场记录、测试员评分安排、等级证书领证申请表、 等级证书发放登记表、成绩复核资料等。工作档案应由测试站点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公开或外传。保存期不少于2年。

(二)测试数据包括完整的应试人报名信息、现场采集的应 试人照片、测试试卷、测试录音和成绩信息等电子档案。测试数 据通过测试系统归档,长期保存。测试数据由技术人员采取数据 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进行管理,防止数据档案泄露或者被盗窃、篡改。调取和使用已归档保存的测试数据,需经省语委办同意。

第三十二条测试期间测试站点应当在所在学校(单位)或 测试站点所在建筑物入口处悬挂“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考点” 的横幅(或在电子大屏幕上显示“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考点” 字样),并根据需要在学校(单位)内设置测试场地路线引导标识。

第三十三条应试人再次申请接受测试,须在最近一次测试成绩发布之后方可报名。

第五章 测试员

第三十四条测试员分为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以下简称“国测员”)和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以下简称“省测员”)。国测员由国家测试机构组织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国 测员证书。省测员由省语委办组织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省测员证书。

第三十五条 国测员任职条件

(一)两年以上省测员资历;

(二)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和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

第三十六条 省测员任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

(二)熟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熟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以及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 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常用国际音标和普通语言学理论,有较强的语言听辨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三十七条 测试员职责

(一)在省、市(州)语委和所在测试站领导下,承担普通话的培训和测试任务;

(二)积极参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测试员应接受并按时完成受聘测试站点安排 的测试任务,严格遵守测试工作纪律,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廉 洁自律,保证测试质量。测试员不得泄露试卷、测试数据及应试人成绩等测试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测试员须在测试站点的组织下实施测试工作,不得以个人名义组织或实施测试。

第四十条 测试员本人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应当主动向测试站点报告并申请回避。

第四十一条 测试员应积极参加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的 业务培训及研讨活动,开展学术研究,不断提高语言文字工作水平。

第四十二条 新取得省级测试员资格的人员应当接受所在 测试站点安排的实习。实习期间跟测评分不少于100人次。实习 结束后,测试站点负责将相关资料报送省语委办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入本省测试员数据库。报送资料包括:所在测试站点公函;测试员个人信息表;实 习100人的打分统计表(第四题“命题说话”项,包括任务编号);跟测时2名带教测试员的认定意见。

第四十三条 测试站点应当向聘任的测试员颁发具有一定期限的聘书,为测试员履行测试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 测试站点每年对测试员进行一次工作考核。考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质量、测试工作量、工作纪律等。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测试站点可根据考核结果对测试员进行奖惩。对不能胜任测试工作的测试员,可提前予以解聘。

第六章 视导员复审员

第四十五条 省语委办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普通 话水平测试视导员(以下简称“视导员”)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复审员(以下简称“复审员”)。聘用期一般为5年。

第四十六条视导员聘任条件: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一般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 职称,有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成果;熟悉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管理系统;有较丰富的测试管理经验。

第四十七条视导员的职责:受省语委办的指派,对各测试 站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参与、指导全省测试管理和业务工作。

第四十八条 视导员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测试工作的要求 进行现场视导,视导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不得擅自 处理。视导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向省语委办书面报告视导情况,实 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准确评价被视导单位的工作。要 廉洁自律,不得向被视导单位提出超越正常工作职责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第四十九条复审员聘任条件: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 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普通话与当地 方言的对应关系;有较强的语音听辨能力;有不少于5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经历。

第五十条 复审员的职责:受省语委办的指派,对各测试站 点上报的应试人初始成绩进行抽查审核;参与、指导全省普通话测试管理和业务工作。

第五十一条 复审员要不断钻研复审业务,保质、保量完成 复审任务。对于在复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如实向省语委办报告。复审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对于复审过程中涉及的测试机构、测试员违规违纪或业务水平等问题,不得擅自处理和随意扩散。

第五十二条省语委办负责为视导员、复审员提供相应的工 作条件保障。视导员、复审员参加视导和复审工作,其工作经费 支出项目和标准参照《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我省教育考试经费支出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甘教财〔2018〕54号)执行。

第七章 等级证书

第五十三条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是持证人测试成绩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凭证,全国通用。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纸 质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电子证书执行《国家 政务服务平台标准》中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电子证照的行业标准。

第五十四条普通话水平等级分为三级,每级分为甲、乙两 等。应试人测试成绩达到等级标准,由国家测试机构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五十五条 等级证书自测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由国家测试机构向省语委办发放。省语委办收到证书后5个 工作日内向各测试站点邮寄。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范围内的各测试站点的证书,可现场领取,也可申请邮寄。

第五十六条测试站点收到邮寄的等级证书后,须在2个工 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清点,将清点结果书面上报省语委办。如存 在证书内容不准确、数量不符、污损等现象,须及时向省语委办书面报告。如未及时清点造成损失的,由测试站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测试站点应当在收到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通 知应试人领取纸质证书。应试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领取纸质证 书。自成绩发布之日起一年后未领取的纸质证书,测试站点可按照内部资料予以清理销毁。

第五十八条纸质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发,可以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测试成绩,查询结果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九条 因等级证书质量问题、非应试人个人原因造成的信息错误,或者邮寄过程中丢失、污损等情况,应试人可向其参 加测试的站点提出更补申请,由省语委办汇总报至国家测试机构予以更补。凡符合更补证书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证书更补:

(一)应试人向其参加测试的站点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本人有 效身份证复印件、等级证书原件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查询结果等相关材料。

(二)省语委办每月底审核汇总各测试站点更补申请,提交 国家测试机构。国家测试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补。

(三)纸质证书更补时效为自成绩发布之日起一年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十条等级证书免收工本费。任何测试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试人收取证书工本费。

第八章 测试质量监控

第六十一条 建立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制度。在普通话水平 测试期间,省语委办组织视导组对各地测试工作进行视导。视导组一般2-3人,由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员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普通话水平测试期间,各市(州)语委、有关高等学校(省 属中等职业学校)须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本校)测试站点的测试工作进行巡考。

第六十二条 建立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复审制度。复审工作由国家语委普通话与文字应用培训测试中心或省语委办负责,组 织复审员对相关应试人的初始成绩进行人工复审,并以复审成绩作为应试人本次测试的最终成绩。

第六十三条 需要复审的情况:

(一)初始成绩达到一级甲等的,由省语委办报国家语委普通话与文字应用培训测试中心组织复审。

(二)以下情况由省语委办组织复审:

1.初始成绩达到一级乙等的;

2.实名举报涉及到的;

3.教职工在本人就职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测试站点参加测试的;

4.国家语委普通话与文字应用培训测试中心规定的其他省级复审项目;

5.省语委办认为需要复审的其它情况。

第六十四条省语委办对复审结果定期进行通报,对把关不严、复审通过率偏低的测试站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六十五条建立测试工作实名举报制度。省语委办对于实 名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 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到违法违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六条建立语言文字培训测试机构年审制度。每年2 月底前各测试站向省语委办上报上年度测试工作自查报告,省语委办组织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在全省教育系统予以通报。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六十七条测试站点因徇私舞弊或者疏于管理,造成测试 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由主管的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处 理,给予警告、暂停测试资格直至撤销测试站点,并由主管部门 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受到警告处理的测试站点,应在1个月内完成 整改,经主管的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验收合格后可撤销警告。再次受到警告处理的,暂停测试资格。

第六十九条受到暂停测试资格处理的测试站点,应在3个 月内完成整改,经主管的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测试。再次受到暂停测试资格处理的,永久取消其测试资格。

第七十条 对于非不可抗拒的因素连续两年不开展测试业务的测试站点,由省语委办予以撤销,并报国家测试机构备案。

第七十一条测试现场发现替考、违规携带设备、扰乱考场 秩序等行为的,取消应试人当次测试资格。公布成绩后被认定为 替考的,取消其当次测试成绩,已发放的证书予以作废,并记入 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违纪人员档案,视情况通报应试人就读学校或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测试站点应建立测试员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测试员进行表扬奖励,对违反纪律的测试员进行批评教育。违纪情节严重的,由测试站点取消其参加测试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 单位;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省语委办或国家测试机构核准,收回其测试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视导员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复审员违 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一经查实,由省语委办解除聘用,收回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测试工作中出现徇私舞弊、违反测试规定的 工作人员,由测试站点主管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严 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省语委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2020 年4月14日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印发的《甘肃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甘语委〔2020〕3号)同时废止。